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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5-0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了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需注意其潜在的法律风险点。
1. 超期羁押风险:若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批捕,可能构成超期羁押,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例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未在3日内提请批捕,也未办理延长手续,导致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最终被认定为超期羁押,公安机关需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
2. 批捕决定被撤销风险: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检察院可能不批准逮捕,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例如,某案件中公安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流窜作案,检察院最终不批准逮捕,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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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1.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再提请批捕。这种情况下,拘留期限不再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案件处理方式发生改变。
2.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重大罪行,公安机关可能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导致提请批捕的时间延长。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盗窃被拘留,期间供述了之前的抢劫罪行,公安机关需对新罪行进行侦查,提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超过原规定期限。
3.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不计入拘留期限,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下,第八十七条的拘留期限规定需结合补充侦查程序综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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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案件处理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可能影响案件进展。
1. 忽视拘留期限:部分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批捕,导致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2. 违规延长拘留期限:对不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规延长提请批捕时间至30日,违反法律规定。
3. 未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未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申请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导致不必要的羁押。
若您在案件中遇到上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误操作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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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其法律依据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中找到。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限制,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是否需要逮捕的程序场景。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批捕,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风险,需释放被拘留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该法条是规范拘留转逮捕程序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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